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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2民初2108号

尚绪峰与毕书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尚绪峰,毕书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2108号

原告:尚绪峰。

被告:毕书德。

原告尚绪峰与被告毕书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毕书德名下位于莱城区花园南路华安街4号1栋102室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莱房字第××号,查封期限自2016年6月12日至2019年6月11日,期限为叁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胜祥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