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2108号
原告:尚绪峰。
被告:毕书德。
原告尚绪峰与被告毕书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毕书德名下位于莱城区花园南路华安街4号1栋102室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莱房字第××号,查封期限自2016年6月12日至2019年6月11日,期限为叁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胜祥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