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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民终4772号

王国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名誉权纠纷
当事人
王国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47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国才,男,1936年12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林吉贤(王国才之妻),1937年8月2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三十七号。法定代表人袁贵仁,部长。委托代理人郭瑞琨,黑龙江林大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国才因与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以下简称教育部)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351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胡君担任

审判长,法官赵楚、李琴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国才在一审中起诉称:教育部出具的《关于王国才同志信访复查的答复意见》(以下简称答复意见)完全是错误的,以捏造的、不存在的事实和谎言为依据,主观推断王国才“曾使用过房产证原件”,陷王国才为“贼喊捉贼”之人,损害了王国才的名誉权。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答复意见说:“2002年10月20日王国才与刘彦到香坊区房产交易二所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正式办理了房屋产权更名”是捏造的事实。

二、用《房屋买卖合同》来证明“王国才将该处房产卖与刘彦”是不成立的,该合同只能说明王国才与刘彦正在进行着房地产买卖活动。

三、答复意见说:“情况发生在13年前,如今在东北林业大学、香坊区房产交易二所已无法查到该房产证领取的任何记录”,此说法纯属谎言。

四、答复意见说“咨询后得知:只有持有房产证原件,才能受理房屋产权更名,据此推断王国才曾使用过房产证原件”,纯属主观推断。

五、东北林业大学在2000年5月为房改房职工办出了房产证,不发,由房产科统一保管。11年后即2011年3月学校校长办公会才决定,将房产证发给本人,资产处发出领取通知,在2002年学校不发房产证,王国才和全校老职工一样都没领到房产证,说王国才曾使用过房产证原件纯属捏造事实,陷王国才于“贼喊捉贼”之人。

六、王国才在林业高等教育战线工作了38年,教过千余学生,担任过教研室主任10年,系主任、院长10年,在林学会、林机学会、协会、专业委员会兼任过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等职,还兼任过《林业出版社》、《林业与木工机械》的特约编审以及多家木工机械企业的顾问。在教学和科研中有过成绩,在《黑龙江当代名人》中有记载,曾获得过原林业部《教书育人奖》、《劲松奖》,黑龙江省优秀教师二次,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北京市人民政府“孝星”,退休16年后本行业还送来了“终身成就奖”等。本人视名誉、荣誉、人格尊严为第三生命,决不能让人诬陷成“贼喊捉贼”的人去见马克思。综上,王国才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教育部:1、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即由教育部重新向东北林业大学发出信访答复意见,明确此前涉诉的复查意见是错误的,并要求东北林业大学召开会议,参加人包括校领导、信访办、纪委监察处、资产处、房产科相关同志及宋文龙、曹军、陈文惠、陈健、花军、王新政、高威、吴丽华、吴雅芳参加;2、恢复2014年前王国才房产证档案记载状态的基础上,恢复历史档案记载的原状,明确房产证由谁取得;3、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王国才主张国家行政机关给其出具的“信访答复”内容不属实、侵害其名誉权,王国才所主张的基本事实和主要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王国才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王国才的起诉。王国才不服一审裁定,向我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教育部在处理信访复查申请过程中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所禁止使用的“方法”、“方式”诬陷王国才为“贼喊捉贼”之人,造成王国才名誉的损害,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其次,一审裁定认定王国才主张的主要诉求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是错误的。王国才的诉讼请求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提出的。不明确房产证由谁领取,即不能为“王国才曾使用过房产证原件”正名,并恢复名誉。2015年初,涉事单位毁灭、伪造房产证档案记录,王国才要求恢复原状的目的是便于审查房产证由谁领取这一事实。王国才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合法。

二、由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必然导致其适用法律错误。据此,王国才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发回重审。教育部对于王国才的上诉理由答辩称:同意一审裁定。教育部在处理信访过程中,与王国才之间并非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且王国才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在民事诉讼范围内。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裁定,驳回王国才的上诉。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王国才以教育部给其出具的“信访答复”内容不属实,侵犯其名誉权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恢复原状,实质上,本案系因信访复查产生的纠纷,该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据此,王国才的起诉不具备法定受理条件,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王国才的起诉于法有据,并无不当。王国才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 君

审判员 赵 楚

审判员 李 琴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长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