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654号申请执行人漳平市水利局,住所地漳平市。法定代表人黄振明,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水伟,漳平市水利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林冬文,男,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漳平市水利局与被执行人林冬文水利行政强制执行一案,漳平市水利局作出的(漳水)罚字(2015)第028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被执行人限期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将被执行人林冬文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5月30日,被执行人林冬文主动缴纳了罚款人民币10000元、非法所得人民币6350元及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46元。申请人漳平市水利局经调查向本院提供证明,证实被执行人林冬文已停止采砂,自行拆除了采砂机具,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暂时屏蔽被执行人林冬文的失信记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林冬文主动缴纳了罚款人民币10000元及非法所得人民币6350元,并自行拆除了采砂机具,违法行为已经得到制止,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终结本次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标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漳平市水利局作出的(漳水)罚字(2015)第028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非法采砂活动或具备没收非法采砂机具的条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 隆 武
代理
审判员 陈 晏 岚
人民陪审员 卢 炳 立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苏丽琼(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