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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3执367号

林国祝与伍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国祝,伍斌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3执367号申请执行人林国祝,男,汉族,1955年6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被执行人伍斌,男,汉族,1970年8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高坪民初字第1573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林国祝与伍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伍斌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伍斌目前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高坪民初第157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林国祝申请执行伍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债权总额140000元及利息尚未实现,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志

审判员 刘金权

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范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