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0730行审298号申请人宁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黄海明,该委员会主任。被申请人龚海洪,男,1975年10月01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农民,住。被申请人廖红英,女,1984年09月01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农民,住。申请人宁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11月11日对被申请人作出了“宁都县蔡江计生征决[2015]第773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未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06月08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定如下:
一、准予执行申请人作出的“宁都县蔡江计生征决[2015]第773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龚海洪、廖红英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申请人缴纳社会抚养费34580元。申请执行费418元,由被申请人承担。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由被执行人承担强制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审 判 长 陈明明
审 判 员 廖琼焜
代理
审判员 廖建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慧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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