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03民初2850号

蒋飞亮与合肥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庐阳区长江中路分店、合肥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蒋飞亮,合肥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庐阳区长江中路分店,合肥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2850号

原告:蒋飞亮,男,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湖南省临武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

被告:合肥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庐阳区长江中路分店,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负责人:顾江红,该店经理。

被告:合肥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

法定代表人:倪文玲,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飞亮与被告合肥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庐阳区长江中路分店、合肥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飞亮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飞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飞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蒋飞亮负担。

审判员  陆翠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潘亚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