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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83执65号

吴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蔡华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蔡华才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883执65号申请执行人吴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吴川市。法定代表人殷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德轩,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被执行人蔡华才,男,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公民身份号码:×××1415。关于吴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蔡华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的(2014)湛吴法覃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判令被告蔡华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8500元及相应利息给原告吴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1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财产并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义务,但是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房产、国土、工商、车管、银行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2016年5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883执65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春佩

审判员  占国锐

审判员  杨雄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