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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执字第02655-1号

刘怡良与张其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怡良,张其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2655-1号

申请执行人:刘怡良,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张其云,男,1958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怡良与被执行人张其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已轮候查封,且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0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四清

审判员  高 鹏

审判员  张婷婷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丁淑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