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863号申请执行人武汉诚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法定代理人郑祚彬,系该××经理。被执行人湖北银丰帅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法定代表人帅业权,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帅业权。申请执行人武汉诚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银丰帅氏置业有限公司、帅业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的(2014)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1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5月24日权利人武汉诚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湖北银丰帅氏置业有限公司、帅业权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银丰帅氏置业有限公司、帅业权向申请执行人清偿货款176000元,负担受理费2195元、执行费254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银丰帅氏置业有限公司、帅业权银行存款18073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陶宗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游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