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罗民三初字第25-2号
原告:李玉兵,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代理人:杨正辉,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伟斌,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代理人:黄向,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兵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娃雯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杜展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