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83刑初18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司某甲,男,于广东省开平市,身份证号码:×××275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开平市。因本案于2015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6)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司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民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司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8日2时许,被告人司某甲与朋友司某乙等人在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富豪酒店饮酒后驾驶粤J×××××号二轮摩托车沿G325国道往开平市赤坎镇方向行驶,行驶至G325国道优赢脚手架门口路段108KM+410M处时,因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导致车辆与前方由余某驾驶的无号牌燃油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余某倒地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事故。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司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司某甲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44.09mg/100ml。被告人司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司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证人余某、司某乙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抽血送检照片、司法鉴定意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事故认定书、病历及收据、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司某甲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刑罚。被告人司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作如下判决:被告人司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谢耀林
人民陪审员 张荫星谭敏仪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邝思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