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12125号
申请执行人:刘东纬,男,198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李让过,男,198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刘东纬与李让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李让过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进行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侯军辉
审判员 王 平
审判员 李春荣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颢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