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法执字第295号申请执行人卢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邓某,男,汉族,辰溪县人,农民。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邓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卢某借款本金83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辰溪县人民法院(2015)辰法执字第295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从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石泽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