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02523号申请执行人郭进强,居民。被执行人严向阳,居民。郭进强与严向阳、涟水县钰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的(2014)涟民初字第27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严向阳应支付郭进强工程款368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涟水县钰峰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6870元、公告费600元由严向阳负担。判决后涟水县钰峰置业有限公司履行328192元,余款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严向阳负担。因被执行人严向阳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郭进强与被执行人严向阳经自行结算,双方达成和解,分期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执行中申请人请求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涟民初字第275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郭文祥执行员 潘 辉执行员 薛玉春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姜宇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