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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执字第02523号

郭进强与严向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进强,严向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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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02523号申请执行人郭进强,居民。被执行人严向阳,居民。郭进强与严向阳、涟水县钰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的(2014)涟民初字第27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严向阳应支付郭进强工程款368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涟水县钰峰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6870元、公告费600元由严向阳负担。判决后涟水县钰峰置业有限公司履行328192元,余款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严向阳负担。因被执行人严向阳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郭进强与被执行人严向阳经自行结算,双方达成和解,分期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执行中申请人请求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涟民初字第275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郭文祥执行员  潘 辉执行员  薛玉春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姜宇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