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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郊执字第00149-3号

唐月红与张启军、郑宏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月红,张启军,郑宏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郊执字第00149-3号申请执行人唐月红,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住铜官山区。被执行人张启军,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住铜陵市。被执行人郑宏军,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住铜陵市铜官山区。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的(2015)铜中民一终字第000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启军、郑宏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启军在铜陵万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享有99.92%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启军在铜陵万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享有的99.92%股权。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谢兴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大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