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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民初4060号

赵计东、汪承耐与孟凡纪、平邑县星通石膏矿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退伙纠纷
当事人
赵计东,汪承耐,孟凡纪,平邑县星通石膏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4060号原告赵计东,居民。原告汪承耐。被告孟凡纪,居民。被告平邑县星通石膏矿。住所地,柏林镇贾庄村。法定代表人孟凡纪,该矿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计东、汪承耐与被告孟凡纪、平邑县星通石膏矿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孟凡纪、平邑县星通石膏矿的银行存款36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孟凡纪、平邑县星通石膏矿的银行存款36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姬建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郑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