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4060号原告赵计东,居民。原告汪承耐。被告孟凡纪,居民。被告平邑县星通石膏矿。住所地,柏林镇贾庄村。法定代表人孟凡纪,该矿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计东、汪承耐与被告孟凡纪、平邑县星通石膏矿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孟凡纪、平邑县星通石膏矿的银行存款36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孟凡纪、平邑县星通石膏矿的银行存款36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姬建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郑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