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6执153号申请执行人徐国有。被执行人横山县鑫源钻井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徐国有与横山县鑫源钻井综合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2016年3月17日申请执行人徐国有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5)吴起民初字第0087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受理,并于2016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横山县鑫源钻井综合服务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横山县鑫源钻井综合服务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徐国有工资48583元,并由被执行人横山县鑫源钻井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交纳案件受理费507.3元,执行费629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横山县鑫源钻井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6日自愿履行了判决书确定义务,给付了申请执行人徐国有申请执行的工资48583元,被执行人横山县鑫源钻井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交纳了案件受理费507.3元,执行费629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5)吴起民初字第008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生龙执 行 员 高登斌
代理
审判员 梁志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袁巧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