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8民初944号原告王春玲,女,汉族。被告裴树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玲与被告裴树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王春玲向本院提供的被告裴树建的地址,无法查找到被告裴树建本人。按照原告王春玲向法庭的陈述,被告裴树建向其提供一张身份证复印件,其按照被告裴树建向其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上载明的身份信息情况也查找不到裴树建本人。后本院向原告王春玲告知其权利义务,要求原告王春玲提供被告裴树建本人的确切身份信息情况,在原告提供不出被告裴树建的确切身份信息的情况下,应视为原告王春玲所起诉的被告裴树建的身份信息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春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给原告王春玲。如不服本载定,可在载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锋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