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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1145号

王虎留与王海荣、卢会霞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虎留,王海荣,卢会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1145号申请执行人王虎留,男,1964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海荣,男,1983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卢会霞,女,1984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王虎留依据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267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海荣、卢会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二被执行人王海荣、卢会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二人向申请执行人王虎留偿还借款本金291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800元,执行费43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在审判阶段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卢会霞所有的奥迪牌小型汽车一辆,现因该查封车辆暂不宜处置。在执过程中,依法扣留二被执行人的征地补偿款,后本院依职权向当地银行系统、车辆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工商局等部门查询均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26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小平

审 判 员  王 军

代理

审判员  任彦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惠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