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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1417号

赵厚勤与王平焕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厚勤,王平焕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1417号

申请执行人:赵厚勤,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王平焕,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六汪镇。申请执行人赵厚勤与被执行人王平焕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黄民初字第101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5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其他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常年不在家,案经会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14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王连敬

审判员  李嘉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慎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