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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执字第1671号

申请人黄天银与被执行人朱炎水、刘晓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天银,朱炎水,刘晓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1671号申请人黄天银,男,汉族,居民,住厦门市。被执行人朱炎水,男,汉族,住漳平市。被执行人刘晓平,女,汉族,住漳平市。申请人黄天银与被执行人朱炎水、刘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漳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漳民初字第18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向金融系统各银行、交通管理等协助部门两次查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刘晓平名下的汽车(车牌号:闽FGP8**),因目前未查找到该车,暂无法进行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黄天银依漳平市人民法院(2015)漳民初字第184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炎水、刘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如果查找到该车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卢炎文

人民陪审员  陈凌雪

人民陪审员  韩高辉

二○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卢程丹(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