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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1执7号

嘉鱼县嘉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宁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嘉鱼县嘉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宁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1执7号申请执行人嘉鱼县嘉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鱼县官桥镇发展大道路1幢1-3层。法定代表人汪革命,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宁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宁大道时代广场4栋1单元4楼。法定代表人张雅琴,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95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宁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34726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晓波

审判员  张文革

审判员  向 荣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