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1368号原告赵元恒,。委托代理人许建山,山西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芦绍文,男。委托代理人郝晓俊,平遥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告赵元恒诉被告芦绍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元恒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建山、被告芦绍文及其委托代理人郝晓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元恒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朋友,被告2003年12月15日以经营石油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万元整,至今未能归还。期间,经原告多次讨要未果,无奈只好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整,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借款利息。
被告芦绍文辩称,被告没有借过原告的款,只是作为中间人介绍过某某村的李某某和韩某借原告的款,故被告不承担偿还责任;即使被告确实借过原告的款,原告的请求也已超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基上,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元恒与被告芦绍文系朋友关系。2003年12月15日,被告芦绍文向原告赵元恒借款现金二十万元,并向原告赵元恒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赵元恒现款贰拾万元整、¥200000元整、说明(2003年1月18号给赵元恒出据借据作废)、2003.12.15号、芦绍文”。庭审中,关于借条中“说明(2003年1月18号给赵元恒出据借据作废)”部分,原告陈述称:2003年1月18日,被告芦绍文向原告赵元恒借过款,具体借了多少我也记不清了,该款还了。
被告芦绍文则抗辩称,2003年1月18日,某某村的李某某、韩某夫妇需要借款,被告将原告介绍给李某某、韩某,李某某、韩某向原告借款二十万元,李某某、韩某为原告出具了借条。由于原告为介休人,向李某某、韩某催款不方便,故原告委托被告代为索要借款本息。因此,原告就把李某某、韩某给原告出具的借条给了被告,在被告向李某某、韩某索要原告的借款本息时,李某某、韩某由于躲债杳无音信,被告持原告的借条多次索要无果,直到2003年12月份,原告找到被告要问被告拿走李某某、韩某出具的借条,被告因为没有找到该借条,故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款借据,并在借条上书写了前面的借条作废。因此,并不是被告向原告借的钱,原告的主张事实没有根据。为此,被告芦绍文提供了李某某、韩某给原告出具的借据,证明李某某、韩某于2003年1月18日向赵元恒借款200000元整。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芦绍文出具的借条和被告提供的李某某、韩某出具的借条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本案中,被告芦绍文于2003年1月18日向原告赵元恒借款现金二十万元,并向原告赵元恒出具了借条。借条上虽有“说明(2003年1月18号给赵元恒出据借据作废)”的字样,但该字样中并未写明谁给赵元恒出据借据作废,应理解为2003年1月18号芦绍文给赵元恒出据借据作废,被告芦绍文提供的李某某、韩某给原告出具的借据并不能对抗被告芦绍文向原告赵元恒借款现金二十万元,并向原告赵元恒出具借条的事实。因被告芦绍文向原告赵元恒借款二十万元时并未约定返还期限,原告赵元恒随时可以请求返还,故原告赵元恒的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时,被告本应积极归还,而被告却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不清偿原告借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与法相悖,故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借款200000元,合理合法,本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故被告应依法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期限可从原告起诉之日即2015年12月24日起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由被告芦绍文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清偿原告赵元恒人民币200000元,并从2015年12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直至该款全部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赵元恒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芦绍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忠文
审判员 王宇红
审判员 巩 某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毋少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