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088号原告李仁法。委托代理人俞晶,浙江易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华。被告徐爱萍。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来丹芹、朱炳锋,浙江时融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杭州萧山万顺汽配五金厂,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祥里王村东藩路58号。负责人王正良,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仁法诉被告李建华、徐爱萍、第三人杭州萧山万顺汽配五金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李仁法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建华、徐爱萍、第三人杭州萧山万顺汽配五金厂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仁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李仁法负担。
审判员 诸灿祥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