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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1088号

李仁法与李建华、徐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仁法,李建华,徐爱萍,杭州萧山万顺汽配五金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088号原告李仁法。委托代理人俞晶,浙江易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华。被告徐爱萍。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来丹芹、朱炳锋,浙江时融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杭州萧山万顺汽配五金厂,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祥里王村东藩路58号。负责人王正良,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仁法诉被告李建华、徐爱萍、第三人杭州萧山万顺汽配五金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李仁法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建华、徐爱萍、第三人杭州萧山万顺汽配五金厂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仁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李仁法负担。

审判员  诸灿祥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