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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5民初905号

穆振兴与侯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穆振兴,侯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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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5民初905号原告穆振兴。被告侯涛。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振兴与被告侯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穆振兴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侯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振兴撤回对被告侯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穆振兴负担。

审判员 安 超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袁立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