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5民初905号原告穆振兴。被告侯涛。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振兴与被告侯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穆振兴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侯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振兴撤回对被告侯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穆振兴负担。
审判员 安 超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袁立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