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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28执21号

长阳永兴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长阳平合甜玉米专业合作社、唐道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长阳永兴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长阳平合甜玉米专业合作社,唐道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28执21号申请执行人长阳永兴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尹春云,该经理。被执行人长阳平合甜玉米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唐道平,该经理。被执行人唐道平,个人工商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阳永兴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阳平合甜玉米专业合作社、唐道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1、被执行人长阳平合甜玉米专业合作社已经停止经营、唐道平现外出务工,去向不明;2、被执行人长阳永兴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唐道平经查无房产、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申请执行人亦认可要本院的调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长阳民初字第001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后,可再次申请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民

审判员 田礼民

审判员 刘志群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毛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