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东执字第00269号
申请执行人:胡学义。
被执行人:徐自松。申请执行人胡学义与被执行人徐自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19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自松名下的银行存款58228元或查封(扣押)、提取(扣留)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阮全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方成岭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会签单位:拟稿人:打印份(2013)肥东执字第00269号
申请执行人:胡学义,男,195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琅琊山路康乐新村7幢301室。身份证号码342601195503144711
被执行人:徐自松,男,196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郭河镇乐庄村乐庄组。身份证号码342622196211282334申请执行人胡学义与被执行人徐自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19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自松名下的银行存款58228元或查封(扣押)、提取(扣留)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阮全民
二0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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