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591执289号

汪波涛、姚容与宜昌同创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汪波涛,姚容,宜昌同创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91执289号申请执行人汪波涛,男,汉族,1979年11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姚容,女,汉族,1980年11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宜昌同创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开发区城东大道10-7号。法定代表人万宏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汪波涛、姚容与被执行人宜昌同创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汪波涛、姚容于2015年9月20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仲裁委员会(2015)宜仲裁字第70号裁决书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指定我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位于宜昌市发展大道27号水榭花都A栋1单元14层011402号(产籍号02-0009-0030-011402)的房屋产权证书办理至申请执行人汪波涛、姚容名下,并将上述房屋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汪波涛、姚容。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同创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0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28000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天银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尹纪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