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5民初636号
原告:王学忠,男,汉族,58岁,住河南省嵩县。
委托代理人:杨平君,洛阳市嵩县昌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牛彦军,男,汉族,57岁,住河南省嵩县。
委托代理人:牛战军,男,汉族,52岁,住河南省嵩县。系被告牛彦军之兄,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忠诉被告牛彦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忠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学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由原告王学忠承担。
审判员 刘志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兰杏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