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325民初636号

王学忠与牛彦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王学忠,牛彦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5民初636号

原告:王学忠,男,汉族,58岁,住河南省嵩县。

委托代理人:杨平君,洛阳市嵩县昌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牛彦军,男,汉族,57岁,住河南省嵩县。

委托代理人:牛战军,男,汉族,52岁,住河南省嵩县。系被告牛彦军之兄,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忠诉被告牛彦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忠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学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由原告王学忠承担。

审判员  刘志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兰杏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