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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81刑初51号

成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081刑初51号公诉机关石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成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现住湖北省石首市。2016年2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石首市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公诉刑诉(2016)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份,被告人成某某驾车窜至石首市高陵镇杨溥大道、绣林街道等处,采取用千斤顶将车辆顶起后拿套筒扳手卸下轮胎的方式盗窃作案4起,共盗得轮胎及轮毂各六个。经鉴定,被盗的六个轮胎及轮毂价值共计37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1月13日凌晨,被告人成某某驾车窜至石首市高陵镇杨溥大道红绿灯附近,用千斤顶将路边一辆福特福克斯小轿车顶起,然后用套筒扳手将该福克斯小轿车的两个后轮及轮毂卸下盗走。2、2016年1月13日凌晨,被告人成某某又驾车窜至石首市绣林街道南岳山宏运二手车行门口,以同样的手法将一辆日产天籁小轿车左后轮及轮毂卸下盗走。3、2016年1月13日凌晨,被告人成某某又驾车窜至石首市绣林大道园丁新村路口,以同样的手法将一辆日产天籁小轿车左后轮及轮毂卸下盗走。4、2016年1月30日凌晨1时,被告人成某某驾车窜至石首市绣林街道中山路梦圆床上用品店门口,以同样的手法将一辆日产天籁小轿车右侧前后两个车轮及轮毂卸下盗走。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成某某被办案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发、破案、抓获经过,被告人成某某身份信息材料,被告人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吴某某、晏某某、陈某、王某的陈述,证人汤某某的证言,小汽车行驶证复印件,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成某某住处照片、证人汤蛮子带民警至成某某藏匿轮胎及轮毂的小屋照片、被盗轮胎及轮毂照片、被告人成某某指认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指认确认照片、被盗现场方位平面示意图、作案工具指认照片,石首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石价鉴字(2016)第102号价格鉴证结论书,指认现场、搜查、讯问视频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成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花 明

审 判 员  刘敦云

人民陪审员  唐海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喻 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