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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6民初1563号

夏军民与巨野县鑫源化工有限公司、河南省长兴设备防护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5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夏军民,巨野县鑫源化工有限公司,河南省长兴设备防护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1563号

原告:夏军民。

被告:巨野县鑫源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省长兴设备防护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军民与被告巨野县鑫源化工有限公司、河南省长兴设备防护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军民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巨野县鑫源化工有限公司价值22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夏军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巨野县鑫源化工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2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邹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