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1563号
原告:夏军民。
被告:巨野县鑫源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省长兴设备防护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军民与被告巨野县鑫源化工有限公司、河南省长兴设备防护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军民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巨野县鑫源化工有限公司价值22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夏军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巨野县鑫源化工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2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邹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