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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201刑初181号

严慢丽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严慢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201刑初181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慢丽,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5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5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因其系哺乳期本院于同年6月7日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从2013年6月7日起至2014年2月24日止);后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其系哺乳期(哺乳期从2015年1月29日起至2016年1月29日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2016年1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收监执行。被告人严慢丽在监外执行期间,又因本案于2015年8月21日被监视居住;于2015年12月7日被逮捕,于同年12月8日被监视居住;又于2016年1月14日被监视居住。因前罪于2016年1月29日被本院决定对其收监执行,于同年1月30日被收监执行。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一看守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刑诉字[2016]第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慢丽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敖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慢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5年8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严慢丽在六盘水市钟山区菜园路“XX大楼”一民房内,以100元的价格向陆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零包一包(称量净重0.05克),毒品交易完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涉案毒品被当场收缴。2、2016年1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严慢丽在其家中,以300元的价格向刘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零包一包(称量净重0.1克),毒品交易完成后被民警抓获,涉案毒品被收缴。上述事实,被告人严慢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笔录及刑事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毒品称量笔录、收据及鉴定书,被告人严慢丽的前科刑事判决书、收监执行决定书及其户籍证明、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慢丽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零包二次,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不满五年又重新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累犯,应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及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慢丽在前罪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刑期为将前罪未执行完刑罚与现在所犯之罪之刑罚合并执行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严慢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严慢丽前罪刑期为2016年1月29日〈羁押之日〉起至2016年10月1日止,现所犯之罪刑期一年零六个月与前罪刑期合并执行,即自2016年1月29日〈羁押之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所处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涉案毒品海洛因依法予以收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黎 挽

人民陪审员  杨建明

人民陪审员  樊 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谷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