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刑更223号罪犯刘建某,男,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为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现羁押在永济监狱。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2014)尧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建某因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天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9日起至2016年11月8日止)。执行机关于
二O一六年五月十八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刘建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文化学习,上课专心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劳动中能出全力,吃苦耐劳,踏实肯干,多次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能长期保持个人内务干净整洁。该犯在服刑期间获监狱表扬2次,嘉奖2次,余6.5分。提供的证据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同队罪犯证言等。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建某在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监狱表扬2次,嘉奖2次,余6.5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同队罪犯证言等。
本院认为,罪犯刘建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建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3年11月9日起至2016年7月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邓飞
审判员 侯选民
审判员 刘乙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林玉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