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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81民初1135号

原告凌海市博大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诉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凌海市博大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81民初1135号原告凌海市博大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辽宁省凌海市建业乡博字村五组。法定代表人赵明,系该合作社理事长。被告李某,男,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盘锦市。

原告凌海市博大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诉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凌海市博大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请求,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为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海市博大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5元,由原告凌海市博大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承担。

审判员  谢丽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庄海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