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民终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周泽俭,男,1950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付华,女,195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周泽俭之妻。委托代理人江府洲(代理权限:参与诉讼,进行和解),随州市富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廖先琴,女,196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夏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泽俭、王付华为与被上诉人廖先琴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不服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6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泽俭、王付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泽俭、王付华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周泽俭、王付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姚仁友
审判员 张 欢
审判员 周 鑫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曼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