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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民终16号

周泽俭、王付华与廖先琴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当事人
周泽俭,王付华,廖先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民终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周泽俭,男,1950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付华,女,195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周泽俭之妻。委托代理人江府洲(代理权限:参与诉讼,进行和解),随州市富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廖先琴,女,196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夏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泽俭、王付华为与被上诉人廖先琴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不服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6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泽俭、王付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泽俭、王付华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周泽俭、王付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姚仁友

审判员  张 欢

审判员  周 鑫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曼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