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民终2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秦延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文会。
上诉人秦延琪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武威铁路运输法院(2016)甘7102民初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确定于2016年6月12日开庭,并于2016年5月20日依法向上诉人秦延琪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上诉人秦延琪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秦延琪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24元减半收取312元,由上诉人秦延琪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超
审 判 员 魏君鸿
代理
审判员 杨海昇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亚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