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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民终262号

秦延琪与汪文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秦延琪,汪文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民终2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秦延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文会。

上诉人秦延琪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武威铁路运输法院(2016)甘7102民初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确定于2016年6月12日开庭,并于2016年5月20日依法向上诉人秦延琪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上诉人秦延琪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秦延琪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24元减半收取312元,由上诉人秦延琪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超

审 判 员  魏君鸿

代理

审判员  杨海昇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亚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