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民初606号原告威海中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青岛中路98号蓝星万象城B座1409室。法定代表人同文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安宗军,该公司职工。被告刘长礼。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中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长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威海中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中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中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威海中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淑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戚峰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