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3民初263号原告李存立,男,1972年12月14日生,汉族。被告河南宏业光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马村区。法定代表人王爱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存立诉被告河南宏业光大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存立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存立撤诉。本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李存立负担。
审 判 员 张小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孙天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