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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6执449号

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保定建华支行诉康楠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保定建华支行,康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6执4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保定建华支行,住保定市。被执行人康楠,女,汉族,住保定市。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0日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0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康楠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1款第6项、第25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084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田晓军二0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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