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822号
原告:李金章,农民。
委托代理人:周新,故城县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故城县饶阳店镇南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水清,该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章与故城县饶阳店镇南庄村村民委员会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李金章负担。
审判员 袁章宏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晓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