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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芦法执字第850-1号

潘佑禹与湖南百善缘老龄事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潘佑禹,湖南百善缘老龄事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芦法执字第850-1号申请执行人潘佑禹,女,1941年8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退休职工,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被执行人湖南百善缘老龄事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法定代表人夏云华。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潘佑禹与被执行人湖南百善缘老龄事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32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支付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9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陈香兰

审判员  胡 艳

审判员  刘 寿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子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