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23民特8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阳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张建群,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亚辉,该行职员。被申请人李某某,女。被申请人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阳县支行诉被申请人李某某、张某某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阳县支行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申请人李某某、张某某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阳县支行撤回对被申请人李某某、张某某的申请。
审判员 廖元旦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