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5执78号申请执行人庄杰安,男,汉族,1983年10月11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郭少忠,男,回族,1991年8月1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申请执行人庄杰安与被执行人郭少忠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5)港民初字第289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郭少忠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少忠支付代偿款1万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郭少忠发出执行通知、申报财产情况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于2016年1月26日前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限定时间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6年4月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郭少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多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4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港民初字第289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威执行员 陈龙祥执行员 陈智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燕附:引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