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7民初1948号
原告:梁丽华,女,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3943。
被告:佛山市三水普华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潘民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丽华诉被告佛山市三水普华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丽华于2016年6月12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丽华在本案作出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梁丽华负担。
审判员 周淑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曾兰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