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2执2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茂印,男。被执行人刘希篇,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禹城市人民法院(2015)德中民终字第1107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06月12日向被执行人刘希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希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希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55.1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祥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