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1民初52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县支行,住所地罗山县。负责人彭帆,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程非,该行职工。被告袁祖君,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熊全军,男,1977年9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杨先强,男,196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县支行与袁祖君、熊全军、杨先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县支行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县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方 涛
审 判 员 连升玉
人民陪审员 黄应基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余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