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38刑初67号

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38刑初6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12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1306381989********,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雄县人,住雄县大营镇,农民。2015年9月21日因交通肇事被行政拘留,2015年10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雄县看守所。辩护人郭文利,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以雄检公诉刑诉(2016)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颖、苏紫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1日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无证驾驶微型轿车沿津保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99KM+100M处时,超车时躲避对向行驶的大货车,撞到前方顺向行驶杜某乙驾驶的冀FPN1**号小轿车的左后部,杜某乙又撞到前方顺向行驶的徐某高骑行的电动三轮车,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及刘某某、杜某乙受伤,徐某高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刘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杜某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徐某高无责任。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检验鉴定意见书、勘验笔录、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刘某某具有自愿认罪、赔偿损失并得到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以及无证驾驶无照机动车的酌定从重情节情节。

被告人刘某某对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供认,并表示认罪。辩护人提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无异议;其具有当庭自愿认罪、尽其最大能力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得到了谅解从轻情节以及其属过失犯罪,系初犯,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1日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无证驾驶无照微型轿车沿津保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99KM+100M处时,超车时与前方顺向行驶杜某乙驾驶的冀FPN1**号小轿车的左后部相撞,杜某乙所驾车辆又撞到前方顺向行驶的徐某高骑行的电动三轮车,造成刘某某、杜某乙、徐某高受伤,徐某高经抢救无效死亡,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雄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刘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杜某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徐某高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徐某高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8万元,被害人徐某高亲属对被告人刘某某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该事故系杜亚东向公安机关报案以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2、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证实,死者徐高明符合在外力作用下致颅脑损伤死亡。3、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证实,经检验,红色无照奇瑞QQ小型轿车前右侧与冀FPN1**号雪拂兰小型轿车左后侧接触形成;冀FPN1**号雪拂兰小型轿车左侧与电动三轮车后部接触形成。4、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证实,被告人刘某某无驾驶资格。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经雄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杜某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徐某高无责任。6、杜某乙证言证实,2015年9月21日8时30分许,其驾驶冀FPN1**雪弗莱轿车沿津保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到95KM+100M处与对向行驶的一辆货车会车时车后一辆红色轿车超车,感觉到其车左后部被撞了一下,所驾车方向失控,车的左侧与其他车相撞,又撞到树上,自己被摔倒路南。在救护车上看见一个受伤的老头一起被拉到了雄县医院。7、杜某甲证言证实,2015年9月21日8时30分发生的事故,当时车坐在杜某乙驾驶车的副驾驶位置。当时杜某乙驾驶车辆沿津保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听到一声响,就什么也不知道了,等醒来自己躺在路南沟边上,见到一辆红色小轿车撞在路北的树上,杜某乙的车撞在路南边树上,上了救护车看见有一个老头和杜某乙在车上躺着。8、刘某某供述供认,自己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015年9月21日8时30分许,驾驶无牌照的红色奇瑞轿车沿津保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超越同向行驶的一辆蓝色的轿车时发现有一辆对向行驶的大货车,向右打方向时听到一声响,再向左打方向就撞到了路北的树上,蓝色的小轿车撞在路南的树上,蓝色轿车前面一辆电动三轮车翻倒在公路上,一个老头躺在公路上,打电话通知家里,来人后带我去了大营医院。其驾驶的车辆右前角撞在了蓝色轿车左后部。9、死亡医学证明证实,徐某高因重度颅脑损伤急性硬膜下出血于2015年9月21日死亡。10、协议书、谅解书、收款条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8万元,并已给付;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情况。11、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出生于1989年12月19日,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无证驾驶无照牌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其具有当庭自愿认罪、尽其最大能力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得到了谅解从轻情节以及其属过失犯罪,系初犯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具有以下量刑情节:无驾驶证驾驶无照机动车可酌定从重处罚;赔偿损失并得到谅解、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性质、认罪、悔罪态度以及被害人亲属谅解程度,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经社区调查对其适用缓刑在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陈春华

审判员  王焕婷

审判员  董福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景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