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6414号原告李永秀,女,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南沱镇。原告委托代理人邓亚,重庆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彦伶,女,199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郑万容(周彦伶之母),女,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镇下河路70号,组织机构代码90344194-X。负责人宋太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媛,女,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永秀与被告周彦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秀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永秀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李永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永秀负担。
审判员 宋建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凤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