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510号罪犯欧庭显,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2日作出(2006)凤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欧庭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06年8月4日起至2020年8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日作出(2007)州刑二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5月3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4年8月4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7月3日。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5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欧庭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余刑���并提交了罪犯欧庭显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及证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欧庭显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119.5分。该犯本次未缴纳罚金。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欧庭显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一定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只可适当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欧庭显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8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荣华
审 判 员 向淑莉
代理
审判员 陈红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罗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