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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2442号

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局与黄冠森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8-06-12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局,黄冠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2442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南新三路4号。

法定代表人:徐锡蔓。

被执行人:黄冠森,男,汉族,1972年9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环保局)与被执行人黄冠森行政非诉与审查一案,环保局作出的南环罚【2015】1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决定:被执行人应缴纳罚款50000元及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的罚款50000元合共1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车辆、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扣划了被执行人黄冠森的银行存款6000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1400元后,余额58600元已全部转退予申请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已得款58600元。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244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谭 龙执行员 李志锋执行员 姚莉雅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文烨 百度搜索“”